【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仓单签章以及仓单应载事项的规定。

其一,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由于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和物权凭证,并且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的证明,因此保管人签发仓单必须签名或者盖章,以证明仓单的真实性,并表明其对仓单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否则,仓单不产生相应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其二,仓单记载的内容。仓单可经背书而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有助于其效力的实现,也有助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仓单上应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单是一种记名证券和物权凭证,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即对仓储物损耗程度的标准进行约定。(4)储存场所,即存储地点。(5)储存期限,即保管人承担义务的期限。(6)仓储费,即支付给保管人的报酬。(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