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对于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予以保护的原则,任何组织不得侵害。因此,必须对此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在实践中,大部分此类的免责条款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几乎没有人愿意为了经济利益而放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之所以否认此类条款的效力,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突破了社会交往的底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以期获得收益,使得名下的财产增加。而这类免责条款不但会使得当事人的上述目的落空,还将使得免责方对其财产实施的严重侵权行为因对方的“允许”而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免责方可以凭借此类免责条款,任意处分对方的财产而无须付出代价,这是与原《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甚至社会的基本准则完全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例如,租车公司向愿意支付更高租金的租赁人提供了不计免赔服务,即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承租人无须向租车公司赔偿本应由其负担的部分。第二,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则绝对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以上两种免责条款是为法律所不承认的,故不论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在合同内容中,还是经过了充分协商,完全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效力都是绝对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