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因出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失败时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741条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承租人可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原则上,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失败的,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当出租人有法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失败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行使权利需要出租人的协助,这是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果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则违反了附随义务,则承租人有可能无法及时行使索赔权,所以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民法典》第741条的规定,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应当将相关文件、资料等交付于承租人,便于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如果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导致承租人有损失的,因出租人违反法定的义务,承租人同样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则只能由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规定当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