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请求权的规定。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无偿为原则,这是因为合伙人执行事务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所以原则上合伙人不得以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请求支付报酬,但如果合伙合同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的则不在此限。合伙人之所以原则上无报酬请求权,是基于合伙人的合伙地位决定的。但是合伙人可以主张因合伙事务支出的费用,如预付费用请求权、必要费用及其利益偿还请求权、执行事务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等。经合伙合同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给予某些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以报酬,有利于激发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合伙经营的质量,为合伙创造更大的利润,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