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苏某是某鱼塘的承包人,其于2013年、2014年间向该鱼塘投放了叉尾鱼苗进行养殖。2015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由于此前雷雨等原因影响,为鱼塘增氧设备供电的公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导致鱼塘增氧设备无法运行。苏某于当日凌晨2∶55分拨打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的抢修热线报险,并明确告知停电已经导致鱼塘内的鱼类出现死亡现象,要求抢修人员尽快处理。抢修人员最终于2015年8月14日10∶42分修复故障,恢复供电。苏某认为抢修人员在2015年8月14日上午到达现场进行抢修,超过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承诺的恢复电力的时间,从而导致苏某鱼塘内养殖的叉尾鱼因增氧设备瘫痪而缺氧大量死亡。苏某要求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赔偿无果,遂成诉讼。经评估,涉案鱼塘的鱼类损失为163800元。

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因未能及时抢修,造成了苏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案情可知,大部分鱼的死亡与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迟延抢修并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白云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