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孳息的规定。
本条属于任意性规范,即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孳息的归属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按照约定处理。(https://www.daowen.com)
孳息的归属,原则上归原物之所有人;物上有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人收取孳息。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指物本身基于自然法则产生出来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果树产出的水果等,其背后的理念是“原物—孳息(新物)”。权利孳息则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利息、股息、租金等,如果没有借款关系、股权关系、租赁关系,这些收益是不可能产生的。
本条属于债法规则,适用于买卖合同,即在无约定的情形下,孳息的归属采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它以买卖合同生效为前提,以标的物之交付为界分点,对孳息归属进行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