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就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其形式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本条将含有将来缔约之意的一致意思表示明确为预约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被视为构成预约合同的协议,必须含有明确的当事人就将来缔约而达成的合意。因此,并非所有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名目出现的协议均构成预约合同。实践当中存在着大量的以预订书、意向书等形式签订的文件,但是其内容可能是在将来条件成熟后就本约继续深入磋商,或是未来给予对方缔约机会等,其预约内容缺乏明确的订立合同的合意,因而此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认为构成预约合同。此外,上述关于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如果可以被视作预约合同,那么它们必须具备一个合同所成立的必要条款,即当事人和标的,绝大多数情况下还需要包含数量。(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继续履行,如强制缔约;当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非违约方无意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其还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此时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根据预约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加以确定,在预约合同中缔约意思明确的,赔偿范围应当等同本约的履行利益。如果预约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缔约意思,仅约定了诚信磋商,则赔偿范围仅包括信赖利益,如为准备缔约所付出的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