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0年12月,远东租赁公司与中体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远东租赁公司依据中体公司的要求及其对卖方和租赁物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件,并将租赁物件出租给中体公司,中体公司向远东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租金,租金支付分8期,毎期536791.51元,自2011年3月起毎3个月支付1期,在起租日,远东租赁公司有权以起租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中体公司按照通知书内容向远东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利率为6%,银行利率发生变动的,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远东租赁公司并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中体公司,中体公司应根据该通知书支付租金;租赁期间为起租日至第2年或24个月后的这一日止;如果在租赁期间任何时间,中体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远东租赁公司任一期租金,远东租赁公司有权加速到期,要求中体公司或连带责任保证人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毎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偿付相应的违约金,向中体公司追回远东租赁公司就中体公司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
2010年12月,东民集团、李某某、物资公司分别与远东租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中体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应向远东租赁公司支付的租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其他实现权利的费用(含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担保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之后,中体公司支付了远东租赁公司保证金882898.50元,远东租赁公司按约购买了中体公司选定的租赁物件共计价值4018381元,将其出租给中体公司,并于2010年12月19日向中体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要求其于2011年3月19日支付第1期租金,之后,毎间隔3个月支付1期租金,共8期,每期租金均为536791.51元。中体公司按该通知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1、2、3、4期租金及第2期违约金。因银行利率变动,远东租赁公司于2011年11月19日向中体公司发出租金变更通知书,告知第5期租金由536791.51元变更为537986.36元,第6、7、8期租金变更为537502.07元。中体公司迟延至2004年12月27日支付了第4期租金,迟延至2012年3月31日支付了第5期租金,以及第4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27.26元。
远东租赁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向中体公司发出函件,告知中体公司因延期支付第4、5期租金,故远东租赁公司依约决定《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其在2012年3月30日前支付未付的全部租金及延期违约金,但中体公司未予履行。远东租赁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中体公司支付租金778358.59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毎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律师费损失74000元。东民集团、李某某、物资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中体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原告远东租赁公司依据合同有权要求其提前支付全部租金,其未及时支付的,还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另向被告主张律师费损失,但除一审律师费已发生外,二审及执行的律师费尚未发生,原告不能就其未发生的损失向被告主张赔偿权利,人民法院仅就已发生的一审律师费的损失予以支持。其余三被告应当依照《保证合同》对中体公司上述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2005年3月25日发出通知,要求中体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前支付所有欠款,故中体公司依约应当从该日起支付全部租金,其已交付原告的保证金,可于该日抵销租金及第5期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75.35元。对抵销后的租金余额未及时支付的,还应自该日起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