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监督权利的规定。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此种特征决定了定作人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这也是保证承揽工作质量,预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监督检验主要是指对进度及材料的使用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