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消费保管合同的规定。

当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限届满由保管人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这类保管合同也被称为消费保管合同,或者不规则保管合同。其主要特点如下:(1)保管物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寄存人就特定物寄存的,保管人只能返还原物。(2)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物灭失的风险。并不是所有种类物的保管都属于消费保管,只有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的才属于消费保管。但当保管物为货币时,保管人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即可,无须另行约定。(3)保管人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即可。(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