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合伙资产系合伙人共同共有,当合伙人要转让合伙资产时,应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转让合伙资产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是若受让方系善意第三人,且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合伙资产时,则适用善意取得原则,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此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擅自转让合伙资产的合伙人承担。对此,《民法典》第974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适用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认定转让协议的效力,而应该考虑善意取得、取得追认对转让协议效力的补正。未经合伙人同意,擅自转让合伙资产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