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4年10月14日,韩某向张某出具声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声明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张某,并全权委托张某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事宜。2014年10月16日,涉案房屋被征收。依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征收人获得补偿1948430元,并可选购定向安置房两套,被征收人同意自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中扣减限购面积内安置房购房款作为预付款,故剩余补偿款为680750元;征收单位协助被征收方和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方同意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将其中的A号楼B单元C号房屋登记在购房人张某名下。2015年1月,韩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称其本人赠与涉案房屋后生活困难,且房屋权利并未转移,要求撤销其基于赠与协议对定向安置房一套及部分补偿款的赠与。

法院认为,张某已完成选房并可直接与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种征收安置利益权利已完成转移,韩某再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韩某就涉案房屋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对张某的赠与,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