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1年10月,安徽昊锐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锐公司)与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签订《太阳能背板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昊锐公司委托浩天公司进行技术服务,并对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方式、期限、费用、验收方式等作了约定。

2017年昊锐公司认为浩天公司的履约行为存在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技术服务合同。理由如下:浩天公司委派的张某、黄某不具备履职能力,导致其指导兴建的厂房呈负压,且浩天公司并未指导昊锐公司生产出合格的太阳能背板,产品未通过行业内公认的美国UL及德国TUV认证。

浩天公司主张昊锐公司应支付尾款及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浩天公司委派的技术人员张某、黄某为涉案技术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服务,昊锐公司在这两位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生产出了为行业认可的合格的背板产品。就TUV认证事项,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此作细致约定,双方也无补充协议,合同上下文未有其他条款涉及该内容,当时环境下更无关于太阳能背板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此对于合同中有关认证服务条款的理解只能按照行业内通常的认知进行确定。浩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已约定认证服务,不构成根本违约。由于合同项目尚未完全结束,支付尾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昊锐公司无须支付尾款及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对合同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对于合同已履行部分互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