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的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一项具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有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但因科技知识、认知水平或者试验条件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仍然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无法达到合同预期目的的风险。风险的出现往往无法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由风险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和损失,如何分担和承担责任,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依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风险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1)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