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要物性规定,条文源自原《合同法》第210条,改变内容为“生效”被替换为了“成立”。

自然人之间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的子概念,二者之间关系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本条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性为要物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样的处理是基于现实生活的需要。与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不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往往未经过深思熟虑,贷款人达成合意时往往未对借款人状况进行调查,甚至有时并未与家人进行商量,而提供的借款很多时候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性为要物合同,是合理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