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样品买卖善意买受人保护之规定。在性质上,既属于行为规范,也属于裁判规范。
样品买卖,以封存之样品来确定标的物应具备的质量标准。有时,封存的样品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对此不知情,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依照封存的样品确定,还是忽略隐蔽瑕疵,责成出卖人仍负有交付与样品外观一致且不具有隐蔽瑕疵标的物的义务,立法者必须给予回答。本条采取了保护善意买受人的立场,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当事人特约排斥本条适用的,如何处理?比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部分具有隐蔽瑕疵,部分没有隐蔽瑕疵,在此情况下,是认可约定的效力,还是否定约定的效力?我们认为,对于出卖人恶意买受人不知情的,应否定约定的效力,仍应依照本条处理。双方都不知情的,约定有效。(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