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09年4月27日,原告江苏集团法定代表人杨某出具授权书,授权何某为公司代理人,以原告江苏集团名义参加某国际家具城(香河)汇展中心的工程投标活动。2009年5月8日,原告江苏集团(乙方)代理人何某与被告香河家具城(甲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江苏集团对香河县某国际(香河)汇展中心扩建工程进行改造装修。
原审第三人何某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原告江苏集团系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其为实际施工人,原告江苏集团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江苏集团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香河家具城支付第三人何某工程价款365.3566万元,承担经济损失88.8191万元(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5年1月8日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合计454175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香河家具城承担。(https://www.daowen.com)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虽与江苏集团没有签订书面挂靠协议,但在具体施工和对外签订合同中,如签订施工班组协议、租赁合同以及与材料商签订供货合同等,大部分以何某个人名义进行。何某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具体的管理并实际支付了涉案工程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何某为实际施工人。在合同履行中向第三方付款时,虽部分款项经江苏集团账户拨付,但依据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以此对抗何某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因此,何某主张工程款的实体权益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