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2年7月,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新公司)与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洪公司)签订一份《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承包范围: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其中土方工程、桩基、基坑支护、电信、电视、智能化、燃气、供电、供水、消防工程、幕墙、中央空调、电梯、场外景观、综合管网等附属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铝合金门窗、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分包给承包单位施工。同月,双方还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但鼎洪公司未实际履行。2012年8月,台新公司与鼎洪公司签订了《总包管理协议》,明确鼎洪公司作为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权利义务,统筹协调管理全部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陈某等四人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2年8月19日正式开工。2018年7月29日,陈某等四人与台新公司进行了结算。2018年8月2日,台新公司向鼎洪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截至审判为止,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案涉工程项目由台新公司指定陈某等四人承建,陈某等四人参与了鼎洪公司与台新公司签订的案涉一系列合同的签订,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履行鼎洪公司应履行的施工义务以及行使合同权利的全过程,符合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台新公司知晓陈某等四人借用鼎洪公司资质承建工程,且认可由陈某等四人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任务。关于“陈某等四人与鼎洪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台新公司与陈某等四人之间直接形成承包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关系,台新公司与鼎洪公司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法律关系认定并无不当。“鼎洪公司关于其与陈某等四人之间系违法转包(分包)法律关系,其与台新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