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属于新增规范,与属于部门法的原《合同法》不同,作为《民法典》的构成部分,本编还需要考虑除了合同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因为我国《民法典》没有设立债法总则编。因此,规范最详细、提取公因式最全面的合同编通则部分,则作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集大成者,在某些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规范时起到了债法总则的作用。合同编通则的部分规定,可以作为公因式涵盖到整个债权债务关系中,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