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种类的规定。
其一,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也包括植物新品种。
其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1)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特征是研究开发人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和劳务独立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委托人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由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2)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中的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https://www.daowen.com)
其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除了具备技术合同的一般内容和条款之外,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技术开发合同涉及的内容较多、履行期较长、涉及风险责任较大,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有利于后续合同的履行和责任的确定。
其四,技术转化合同参照适用的规定。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为适应技术创新和科技转化的需求,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