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预付费用和偿还费用的义务。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由受托人预付,也可以先由受托人垫付,但最终应当由委托人负担。

第一,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应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如果经受托人请求,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因此不履行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也不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的责任。在委托合同为有偿时,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 (6) 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应返还委托人预付的委托费用。(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如果受托人为委托人垫付费用,委托人即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必要费用是指在处理受托事务不可或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仓储费、手续费等。费用之必要与否,不以处理事务是否得到预期效果论,而应根据所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支出费用的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