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规定源自原《合同法》第414条。我国原《合同法》理论上也把行纪合同称为“信托合同”,但行纪不同于英美法上的信托。信托是基于信任,为达到经济上、社会上的某种目的而转移信托人的财产,由受托人为了他人利益而加以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关系。信托关系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信托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展开的。行纪合同与信托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行纪具有债权性,而信托具有物权性。第二,当事人不同。行纪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委托人与行纪人,信托关系有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第三,成立要件不同。行纪合同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而信托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
行纪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第一,名义使用和法律后果归属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以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以受托人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也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第二,主体要求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必须是以从事行纪活动为营业的经营主体;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不受此限。第三,合同标的不同。行纪合同的标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限于贸易活动中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第四,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第五,费用承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己负担;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