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规范继受了原《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的内容,并增加了“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这一内容,从而使得未表态而仅接受对方履行的被代理人不能再主张合同不能约束己方,仅须承担绝大多数情况下更轻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被代理人从此接受履行将更为谨慎,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被代理人通过接受对方履行而被视为作出追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所签订合同的沉默也将越来越少,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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