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本法根据合同是否具有连续性而对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进行了区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体现这种溯及力的直接标志就是恢复原状。具体而言,恢复原状的内容有:(1)返还原物;(2)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4)就应返还之物已经支付了必要或有关费用的,有权在他方受返还时所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5)应返还非原物因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而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连续性合同则不具有溯及力,常见的连续性合同主要有: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以及其他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这些合同在内容上的特殊性而无法适用返还原状,故这些合同的解除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解除连续性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虽然无法要求恢复原状,但是可以就其超过自己对待给付的部分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

除另有约定之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是支持解除合同和违约损害赔偿这两种救济方式并用的。因此,当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其中包含了履行合同后的可得利益,也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4) 即解除权人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以请求赔偿。(https://www.daowen.com)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与无效一样,都是不发生当事人预设的积极效果,但并非没有任何后果,当事人可能会承担本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排除这种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仍然负担这种解除后的责任。例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款后拒不发货,经买受人催告后仍不知所踪,此时买受人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向本次交易的保证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