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规范继受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现已失效,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改进,使之更加符合《民法典》的立法语言和逻辑体系。不仅仅以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而是以本法规定的全部无效事由为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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