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为了促成交易而不得不告诉对方当事人一部分商业秘密,如材料的详细配方、部分独到的程序代码等。对方当事人一旦知悉这种商业秘密,即负有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的目的。而一些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是按照一般常识判断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对方当事人亦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基础是《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还可能根据侵权行为编的规定得以救济。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仅仅是《民法典》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