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8年3月29日,冉某与河南省某货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货源公司)签订《洋葱代储存合同》,约定由某货源公司储存洋葱650吨,代存费280元每吨,期限从2018年6月起共计3个月,如超期按380元每吨每月计算代存费。合同签订后洋葱实际入库670吨。2018年9月1日,某货源公司向冉某送达《代存洋葱到期通知书》,催告冉某提货,并且将超期费用写为80元每吨每月,冉某收到后签字。
之后,某货源公司准备行使留置权,对洋葱处理折抵仓储费。冉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出库。在法院积极协调下,洋葱于2018年9月28日出库完毕。最终,超期洋葱数量为438.61吨,超期储存1个月。
某货源公司反诉并请求冉某支付拖欠的仓储费用。(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的《洋葱代储存合同》,合同成立且生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冉某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入库洋葱数量支付仓储费用,并根据《代存洋葱到期通知书》变更后的超期费用标准支付逾期使用的仓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