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

所谓多式联运单据,就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存在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多式联运单据应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字。根据本条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依托运人的要求,可以是可转让的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单据。(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