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是对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已失效)第10条的继受与改造,该条规定:“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如果经出租方同意,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承租方可以实施上述处分行为。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经出租人同意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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