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保理通知的效力。

在保理合同成立后,且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时应收账款债权即转移给保理人,而在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对于债务人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收账款债权人已经不再是该项债权的债权人了,从而亦丧失了对该债权的处分权能,其与债务人再行对该债权的任何变更,或者免除债务人之债务,或者通过解除合同等使该债权消灭的行为都构成无权处分,对于债权人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若其对债权的变更有利于保理人的,则保理人不表示拒绝的视为保理人同意,则可以对保理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在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时,应收账款债权即转移给了保理人,此时应收账款债权人即不再享有对此债权的处分权能,唯由于没有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善意的债务人的利益,故在通知债务人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所实施的债权的变更或消灭等行为仍应当对保理人发生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