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我国原《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对比可以发现,本条规定的主要修改有:(1)删除了“原始数据”。“技术资料”的范围包括了原始数据等资料。委托人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包括各种数据在内的技术资料。(2)增加了“提出研究开发要求”,作为委托人的一项义务。委托人提出明确的研究开发要求,研究开发人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如果改变研究开发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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