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的期限规定。

借款本金的归还,可以分期归还,也可以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如何设定归还期限,是当事人自治范畴。本条充分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按照本条规定,借款的返还期限应当首先遵守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此,交易习惯的作用权重最大。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则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第510条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因为,补充协议属于合同组成部分,且均属于意思自决之地,无须立法者提醒。而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过于复杂,它更像是为法官裁判进行的指引。从行为规范的角度出发,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直接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更为简洁便利。(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中,“合理期限”的确定应参照借款数额大小、当事人住所或居所、节假日等情况予以确定。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