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该部分进行装饰装修,但该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理由在于:其一,业主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须符合《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由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与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以及共有部分紧密结合或者相邻,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时,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施工噪音、装修垃圾可能会造成管道堵塞等情形,进而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业主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二,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时,应严格遵循有关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基于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所负有的制止、报告与协助处理义务,物业服务人对于业主和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装饰装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6条,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还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https://www.daowen.com)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以及设立居住权,都是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72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业主转让专有部分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由于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密切影响其他业主的权益,同时也影响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业主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对于业主出租物业专有部分的和设立居住权的,物业使用人如果与业主约定代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也须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对于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具体而言,该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法定程序表决通过之后,业主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