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属于裁判规范、准用性规范。

本条之目的,是通过准用第510条、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力图使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得以确定,从而使合同成立。其适用前提是,“买卖双方对标的物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所采取的确定标的物质量要求的方法或者步骤是有次序的,即遵照“补充协议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确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