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连带之债内部分担方式的规定。

连带债务的效力是各债务人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对内则按照各自的法定或约定份额分担责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本条第2款的规定涵盖了以下三个内容:首先,债务人相互之间具有追偿权。因为在连带债务中,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因此,有的债务人被债权人请求时,就很有可能超出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这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其次,求偿基础的债权转移。当某个债务人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履行了义务,债权人的相应债权也转移到其名下,他便可以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还。(https://www.daowen.com)

再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对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可以行使。既然超额履行适用“债权转让”规则,那么如果某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而超额履行的债务人没有抗辩就履行,当他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的时候,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就可以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本条第3款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例如,甲、乙、丙、丁四人为连带债务人,份额相同,甲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向乙、丙、丁追偿。此时丁已经失去偿还能力,故乙、丙应当按比例分担其份额,即各自承担37.5%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