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按照交付标的的不同,交付时间的确定方式也相应不同。(https://www.daowen.com)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因此,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卖方在给买方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商品后,其损失可以向快递物流方另行追偿。因而相应地,为了确保卖方能够履行风险负担的义务,买方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交付商品时,负有当面查验的义务,如果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提醒没有查验的,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不得要求卖方承担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商品是由他人代收的,经收货人同意的,代收时间为收货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一般而言,在正规平台上订立的以提供服务为标的的电子合同均会提供一个载明具体服务时间的电子或者实务凭证,以作为缔约和请求对方履行的证据。而一些电子合同没有提供载明时间的凭证的,例如,个人通过网络形式经过充分协商后成立的电子合同,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是不能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对对方施加不合理的约定,否则将可能导致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