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与对转委托的要求。

一、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所谓亲自处理,是指受托人独立负责执行事务,自主决定并掌控处理事务的必要方法、过程或者措施。如果受托人是自然人,受托人要本人以自己行为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自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活动去办理委托事务。之所以要求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是因为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特别信任为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由于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本身,而非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因此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如何,受托人的自身情况具有重要作用。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基于对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的了解和信任;反过来,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信任。委托合同的这种特别信任的要求高于其他种类的合同。因此,原则上应由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二、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由第三人处理,法律后果仍归委托人承受。于此情形,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被称为原委托,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被称为转委托或者复委托,第三人也被称为次委托人。根据该条的规定,转委托存在以下三种情形。(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形。此处的同意或者追认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可以在委托合同成立时或者在受托人进行了转委托之后作出。于此情形,发生的法律效果如下:(1)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原则上不直接发生关系,但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2)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变,但如果受托人选择第三人不当、对第三人发布指示有误,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须就第三人的选人或者所为指示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紧急情况下成立的转委托。此时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发生了紧急情况;二是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紧急情况下成立转委托必须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法律上不允许任意转委托,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如果紧急情况下所发生的转委托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则具有正当性。

第三,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形。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又不是紧急情况的情形下,受托人擅自将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办理,受托人对次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而言,首先,在受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委托合同。其次,在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受托人违反了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一旦解除,次受托人即不得再处理委托事务;但在解除之前,委托人无权阻止受托人处理事务。再次,受托人对次受托人的行为有代负责任的义务,即不论受托人有无过失,只要次受托人应负责任,受托人就应负同一责任。二者之间的竞合关系宜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受托人因代负责任而赔偿委托人的,可请求委托人让与其对于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