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不提取仓储物的处置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依如下规则处置仓储物:(1)保管人可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取仓储物。合理期限是指保管人根据货物的数量、大小、运输条件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2)经催告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和保管人重新达成协议的,按照新的协议规定处理。(3)经催告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提存是指如果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的,债务人可以将有关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来提取货物的,需要支付仓储费、违约金和提存费用。(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