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伪表示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润银公司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此后拟与建信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支付设备购买款,故将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建信公司,并经过出卖方认可。建信公司与润银公司亦签订了《租赁协议》及附表,明确约定了租赁物名称、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上述交易模式实际变更为:建信公司根据润银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润银公司使用,润银公司支付租金。该模式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故建信公司与润银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并非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关系。如果在某案例中,当事人通过虚伪表示(虚构租赁物)的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是借贷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不能仅依据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从事借贷即认定该合同无效,还应当依据民间借贷规定及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予以处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