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定向开发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方,也即出卖方负有按时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房屋的义务,而买受方有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房屋安全质量问题而停工,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的,买受人所期望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民法典》第566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违约责任不因合同违约解除而免除,在《民法典》出台前,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解除之间的关系,存在“排斥说”和“非排斥说”,《民法典》第566条采取了“非排斥说”,明确合同违约解除与债务不能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