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定义以及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合同编所调整的债权合同概念的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合同产生于民事主体之间,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范,民事主体最核心的性质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性。因此,当具有管理调控效能的政府机关不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中时,即应当将其视为民事主体,从而适用本编的相应规范。例如政府采购,对政府的采购行为本身,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法》来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采购合同的相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2) 而当政府机关行使管理职权,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在合同中时,则不适用本编的规范,例如政府订立的有关征用征收补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合同。
第二,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合意,即合同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既然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那么按照《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合同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从“合同”一词的语意可以看出,合同就是相互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产物,是合意产生的结果。在特殊情况下,这种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拟制色彩,例如当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时,合同的成立确实需要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合同主体均负有达成合理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合同必须有特定的目的。这是由合同的本质所决定的。人们之所以会订立合同,是希望通过合同对另一民事主体的财产性权利施加一定的影响,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思承担向自己或其他人给付的义务。
因此,一个合同的成立至少需要两个民事主体协商一致的意思和法律目的必须同一的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