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另行委托致受托人损失时,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经过受托人同意。委托合同建立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之上,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原则上不得擅自转委托给第三人,同理,委托人也不得擅自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https://www.daowen.com)
委托人另行委托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享有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的权利。比如,与第三人共同或者分别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将全部委托事务交接给第三人处理,可能会影响受托人的职业声誉。对此,委托人应赔偿损失。在无偿委托的情形下,另行委托通常不发生损害,亦无赔偿责任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