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试用买卖风险负担的规定,它属于新增条文,弥补了之前立法的不足。
本条中的“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是指出卖人自担损失,不得向试用人主张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风险负担,就买卖合同而言,其适用前提必须是标的物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灭失、毁损且致合同履行不能,其法律后果是买受人要不要支付价金。种类物之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故而无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在试用阶段,试用人尚未承诺,标的物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灭失、毁损,也不属于视为承诺的情形。一言以蔽之,在此阶段,并无价金义务。因此,即使种类物之试用,也可以适用本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