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由两款规定构成,其中第2款规定保理合同是书面要式合同,对此无须赘述。依据保理合同的本旨,本条规定中的下列事项为要素:(1)应收账款的信息。即应当通过合同描述,确定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否则合同不能成立。该条所规定的基础交易合同情况也应当属于应收账款的信息之一,缺乏该信息则予以转让给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债权难以具体确定。(2)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务的具体业务类型与服务范围。可以是《民法典》第761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即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至于服务期限、保理融资款或者报酬则不需要必备条款,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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