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根据《民法典》第548条的规定,所谓的债务人沃某对让与人华业公司债权不存在抗辩,可以向受让人虞某主张。虞某主张沃某收取的35000元系暂收款而非应收款,依然具有返还义务,但是其无法举证予以证明,且存在与此主张相悖的若干份生效判决。因此,其要求沃某退还35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