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事实与裁判】
张某与张某慧为夫妻,育有一女张某玮。1998年2月,张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2002年4月,张某、张某慧及张某玮登记为该房屋的共有人。2010年4月,在张某与张某慧的离婚诉讼中,经亲子鉴定,排除了张某为张某玮的生物学父亲,判决二人离婚。随后,张某以重大误解为由,于同年7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给张某玮的系争房屋1/3份额。张某玮及张某慧辩称:即使张某能够行使撤销权,也仅能撤销其对系争房屋1/6份额的赠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张某玮就系争房屋权利的赠与系基于张某玮为其亲生女儿的认识,张某对其赠与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对被告的赠与依法可予撤销。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诉称一审判决实际上只撤销了系争房屋1/6份额的赠与,而事实上应撤销1/3份额的赠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故张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某、张某慧对张某玮就涉案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