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黄某松与黄某芳为兄妹关系。2019年8月,黄某松突发“脑梗死”住院治疗,期间,黄某松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交给黄某芳,卡中和存单中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42819.04元,由黄某芳负责帮助办理住院相关手续。黄某芳随后将所有钱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在支付4万元给黄某松治疗后,余下302819.04元拒绝支付和归还。

黄某松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黄某芳归还钱款。

黄某芳辩称:涉诉金额为双方父母的房屋租金,应属于家中几兄妹共有;出具了由黄某松签字的《声明书》一份,其中写明“本人郑重声明,无任何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钱物存放在黄某芳处”。(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保管,但交付与收取保管标的物的实际行为,使双方之间成立了实践性的保管合同关系。《声明书》虽是黄某松本人签字,但当时黄某松在住院重病期间,黄某芳拿来多张打印好的书面材料给黄某松签字,黄某松以为是住院需要填写的资料,没有细看《声明书》上的内容,《声明书》上的内容并非黄某松真实的意思表示。涉诉款项是否为兄妹共有,因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故不予采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黄某芳返还黄某松30281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