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系保理合同中的防欺诈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保理人与第三人以虚构债务的方式诈害保理人。
本条规定是针对保理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被保理人诈害保理人的情形。在进行保理业务时,保理人往往会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核实应收账款债务的真实性,因此,若仅仅是被保理人单方面虚构债务骗取保理人融通资金,则通常是无法得逞的,于是被保理人往往会与自己有业务来往的第三人乃至于是自己的关联企业,合谋虚构一项或者一系列应收账款,而在保理人最终行使债权时,债务人则由主张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而债务无效等原因进行抗辩,而依据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让与的债权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债权,在被让与的债权无效或者不存在的受让人是不能取得债权的,故保理人会受有损害。此时作为被保理人固然应当向保理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若被保理人缺乏承担责任的能力,那么保理人只能受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善意的保理人,《民法典》则特别规定,若被保理人也即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虚构债务的,则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不存在为由而对抗保理人。(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