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债务免除的规定。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因免除而相应终止。
债务免除既然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和处分行为,那么其具有以下特点:(1)债务免除具有无因性。这里说的无因并非债务的免除没有原因,债务免除必然具有一定的原因和动机,或为好意施惠,或为达成和解,或为礼尚往来等,当这些原因无效或不再成立时,不影响免除的效力。(2)免除具有无因性。债权人对债务的免除视为对债权的放弃,因此,凡是以债务免除为名,却包含对价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债务免除。(3)免除具有非要式性。只要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免除即产生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无须特定,书面或者言词,明示或者默示,均无不可。
免除为债权人对自身债权的处分行为,因此为免除的意思表示者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或者有权处分债权的人。(https://www.daowen.com)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但是所附条件不可以是变相要求债务人支付免除部分的相应对价。所附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前者如商家表示只要顾客购买四件家具,即可免除其中一件最便宜家具的货款。后者如房东与租客达成协议,若租客欠付租金或破坏家具则不再享受水电减免的优惠待遇。相应地,免除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不产生免除的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导致债务消灭,因此免除不得撤回。免除将导致相应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免除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