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定义及参照适用的规定。

所谓最高额保证,即保证人在最高额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所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最高额度是自始确定的,但保证人最终所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是自始不确定的。应当说,在签订保证合同之际,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虽然是不确定的,但在承担保证责任之际是确定的。基于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这种可确定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认可。

关于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首先,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具有连续性。这种债权可以是借贷债权,即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借贷债权,贷款人可以借新还旧等方式循环或连续使用信用额度,待借款期满后,保证人就剩余金额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可以是连续发生的贸易合同债权,即在一定期间内,买卖双方连续进行货物的买卖及货款的支付,双方合作期满后,保证人就剩余货款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其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期限性。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须注意的是,该一定期限不是债权的履行期限,而是债权的发生期间,在该债权发生期间内所形成的债权余额,是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也包括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但履行期尚未届至的债权。再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期限内债权与保证期间不同。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而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主债权,是债权的发生期间,在债权的发生期间主债权还未最终确定,不涉及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最高额抵押规定在《民法典》第420条至第424条。其中,第420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性规定。第421条是关于部分债权转让的规定。据此,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保证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保证人对转让出去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比较有实际意义的是《民法典》第423条,该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何确定的规定。据此,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可以按照下述规则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对此,须探讨的是以上第4点能否对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由于最高额保证没有特定财产可供查封、扣押,该款无法适用于最高额保证。其余条款可以参照适用,不在此进行评述。